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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由此可以发现,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有限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税率不同北京: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天津: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所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重庆: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
深圳: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
杭州: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新疆: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财税[2000]91号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针对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文特殊列举出来,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然而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以股权投资作为唯一经营模式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出现,自然人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政策可以适用,便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正因为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政策,导致各地在执行层面出现了诸多差异,低税率的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享更多更好的优质政策也成为高利润企业集聚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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